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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乎每一家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再修訂
閱讀次數:239 發(fā)布時間:2025年10月10日9月29日,市場監(jiān)管總局發(fā)布關于公開征求《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2025年3月21日,市場監(jiān)管總局發(fā)布第101號令,將對出具虛假、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罰款上限分別由原來的5萬元提高至10萬、5萬元。
2025年7月,召開專題會議,組織23名監(jiān)管執(zhí)法和技術專家對《辦法》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征求意見稿。
修訂主要內容
《辦法(征求意見稿)》共34條,新增5條,對27條內容作了調整,重點從以下方面進行修訂。
完善監(jiān)督管理機制
一是明確《辦法》適用范圍為依法應當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與《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銜接一致。
二是強化報告可追溯性,明確檢驗檢測報告唯一性編碼管理要求,推動建立檢驗檢測報告驗證平臺,防范打擊偽造檢驗檢測報告。
三是進一步推行“監(jiān)管+信用”模式,建立機構及人員誠信檔案,實施分級分類監(jiān)管,引導社會各方在采購檢驗檢測服務將信用評價納入服務選擇標準。
健全主體責任體系
一是進一步強調機構及其人員要依法承擔責任,簽訂委托合同時要明確委托事項、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明確合同各方的權利義務。
二是檢驗檢測報告存在錯誤、確需更正的,機構要按規(guī)定進行更正,并及時將情況書面通知委托方,消除不良影響。
三是強化機構管理責任,機構要按規(guī)定留存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和報告,切實履行自我聲明、加強自查自改、按要求報告等義務。
四是加強從業(yè)人員管理,明確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yè)知識和操作技能,并按要求參加考核。
規(guī)范檢驗檢測行為
一是明確開展檢驗檢測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標準、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
二是完善分包管理制度,明確分包須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分包項目報告不得標注本機構資質認定標志,避免產生混淆。
三是規(guī)范報告簽章行為,明確報告要由授權簽字人在其技術能力范圍內簽發(fā),禁止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簽名。
強化違法違規(guī)行為懲戒
一是進一步加大對出具虛假報告的懲處力度,對出具虛假報告,除依法實施處罰外,還應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且在整改期間不得違規(guī)出具標志資質認定標志的報告。
二是將違反強制性要求導致檢驗檢測結果嚴重失實的情形納入出具虛假報告范疇,嚴格管理要求。
三是補充對聘用不合格人員、違規(guī)分包、未履行聲明報告義務、未按規(guī)定簽章、未按要求留存記錄等行為的處罰依據。
四是增設對責任人員的處罰條款,構建“機構+人員”雙重責任體系,有效震懾違法違規(guī)行為。
新舊條文對照表
(條文中黑體部分為修訂內容)